財政部指出,訂立承攬契據(如工程合約、勞務承攬合約等)應按合約金額0.1%貼用印花稅票,因合約雙方均為立約人,應分別就持有的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。如以報價單、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,仍應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。

財政部表示,所謂2010北川景子日劇契約,依民法規定是指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因此當事人一方要約經他方承諾,並書立契約,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的法定效力,應按合約書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。

也就是說,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,例如報價單杜鵑颱風停班停課、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,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,即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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